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
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0〕43号)
二、参保范围和缴费标准
1、参加范围:淮阴师范学院所有在籍学生
2、缴费标准:淮安市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4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纳100元,其余320元由财政补助。低保户个人参保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证工本费2.00元除外)。
三、缴费方式
学生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统一代扣代缴。其中低保户学生持户口所在地政府发放的低保户证到所在学院登记,学院集中上报后勤管理处核准后,统一办理退费手续。
四、医保待遇
1、门诊:参保学生在定点首诊医院----学校卫生科就诊,门诊费报销70%;确需转校外医院门诊治疗的,由校卫生科医生开具转诊证明,发生的门诊药费及检查费按70%报销,全年报销最高限额为500元。低保户最高限额为2000元。
2、住院: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350元、500元,同一年度内再次及多次住院的,按所住医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50元,但最低不低于150元。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报销比例分别为:起付标准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报销85%、75%、65%;20000元-60000元(含60000元)的部分,报销80%;60000元以上至本人年度内可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的部分,按90%报销。经批准转外市住院的,按上述标准的80%比例报销。
自2013年7月1日起,住院费用自付部分≥11000元, 合规医疗费用在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部分,按50%支付;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6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5%支付,大病保险赔付部分不设最高支付限额。(以后各年度标准调整以文件为准)
按市医保规定的比例报销后乙类自理部分回学校再报销80%,最高限额为20000元。
3、门诊特定项目: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需要血液透析、器官组织移植使用抗排斥药、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三期、冠心病、重度糖尿病、慢性肝炎、结核病、心脏支架术后一年等病种,按医保定额剩余门诊检查费和药费学校再报销80%,全年最高限额5000元;住院发生的乙类自理部分再在学校报销80%,全年最高限额20000元。
学生寒暑假期间在外地治疗的费用,返校后按照参保地医疗待遇的标准报销。
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以下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1、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外出就医,在市区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
2、交通事故、自杀(精神病除外)、自残、酗酒、打架斗殴、犯罪行为等导致的医疗费用,以及美容美体性质的费用,应由第三方支付的费用。
3、境外就医发生的费用。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医疗费用。
六、咨询电话
清河区医保中心:836430608364330383643038
淮阴师范学院医保科、卫生科:835259788352506083511061
七、校园首诊医院门诊流程
参保学生凭市民卡、门诊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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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室就诊开处方→药房划价→收费处刷卡结帐→药房取药
八、转外急诊门诊流程
参保学生凭市民卡、门诊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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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校区卫生所诊断室开具转诊证明→市区任一所定点医院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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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学校转诊证明、定点医院病历、费用收据→回校卫生所按规定报销
报销时间:每月5日上午(东校区)、每月15日上午(北校区)
九、在校期间住院流程
参保学生凭市民卡、门诊病历到所需住的定点医院开具住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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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校区卫生所收费室开具转诊三联单→出院时直接在所住医院结帐报销
十、寒暑假期间住院流程
学生家庭所在地医疗定点医院→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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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后凭市民卡、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校卫生所补开同意转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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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路100号清河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按规定报销
十一、转外省、市住院流程
确需转外省、市住院的学生→凭市民卡、门诊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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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三甲以上定点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包括在校和寒暑假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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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后凭当地三甲医院转诊证明、市民卡、出院小结、费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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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路100号清河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按规定报销
十二、淮安市清河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内定点医院
淮安市一院、淮安市二院、淮安市三院、淮安市四院、解放军第八二医院、淮安市妇幼保健医院、淮安市淮阴医院、淮安市中医院、淮安中山医院、淮安市一院一分院、淮安市一院二分院、淮安市淮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清河区区级机关医院)、淮安市淮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济医院)、淮安市长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清河医院)、同仁医院、博爱医院。